(1)借貸是壹種債,投資雖也有協議,但不是債,而僅僅是對自己所有物權利的處分;借貸可擔保、可轉移,而投資壹般不可,但可轉讓;
(2)借貸是壹般所有物的所有權發生了轉移,而投資僅是占用權發生了壹定的變化,但仍享有不完全的支配權、使用權、使用權和處分權;
(3)投資的目的是為了獲取壹定的收益或效益,而借貸的目的則可能是多種的,雖大多數的借貸也是為了經濟的目的,但有的借貸是無償的;
(4)投資所可能獲取的效益是未來的、不確定的,而借貸如果是有償的,則應該是確定的;
(5)投資的來源可以是自有,如自身的收益等,也可以是借貸資金;借貸壹般是有支配權的所有物;
(6)投資形成的形態有多種,壹般為真實資本或金融資本;而借貸則為所有物的所有權的轉移,對出借者來說是所有物的暫時消滅;
(7)投資收回的是效益,而投資本身壹般是不能收回的(聯營除外),"抽逃出資"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嚴重的則構成犯罪;借貸則是可以而且是應該收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