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壹方婚前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向銀行借款,婚後以相同財產償還貸款。房產登記在首付款人名下的,離婚時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產權的壹方所有,未歸還的借款為登記產權的壹方的個人債務。婚後雙方為償還貸款所支付的金額及相應的房產增值部分,由辦理產權登記的壹方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補償給另壹方。
因此,該房產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2.離婚的情況下買後增值的房子怎麽分配?是取得證書後償還的貸款中本金的比例為增值收益的50%,還是對方必須出具有償還貸款證據的證明,才有權利獲得相應的增值款?
答: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已經明確規定,既然房產是壹方婚前財產,那麽婚後雙方所付出的金錢連同償還貸款以及相應的房產增值部分,都是房產所有人的債務。
3.如果婚前買的是期房,婚後的人也買了房,領證後去辦房產證屬於壹套還是兩套?
答:三種情況會被認定為“二套房”
1.借款人首次申請使用貸款購買住房,其家庭已在擬購買住房所在地的房屋登記信息系統(含預售合同登記備案系統)登記壹套(含)以上成套住房的;
2.借款人已使用貸款購買1套(含)以上住房,並申請貸款購買住房;
3.貸款人通過查詢信用記錄、當面測試、面談(必要時家訪)等形式的盡職調查,確信借款人家庭已擁有壹套(或以上)住房。
所以,如果之前已經買了房,再買屬於二套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