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房屋登記辦法》第二十三條: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下列時限內將登記申請記載於房屋登記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壹)國有土地範圍內房屋權屬登記30個工作日,集體土地範圍內房屋權屬登記60個工作日;(2)抵押和地役權登記65,438+00個工作日;(三)預告登記。公告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登記期限的,經房屋登記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原期限的兩倍。法律、法規對登記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