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通則》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所有貸款均應由貸款人和借款人簽字。借款合同應約定貸款種類、貸款用途、金額、利率、貸款期限、還款方式、借貸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以及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貸款通則,為了規範貸款行為,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保證信貸資產的安全,提高貸款使用的整體效率。為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通則,自2010年8月1996+0日起施行。
擴展信息《貸款通則》相關法律法規:
第十壹條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由借貸雙方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還款能力和貸款人的資金供應能力協商確定,並在借款合同中載明。
自營貸款期限壹般不超過65,438+00年,超過65,438+00年的應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票據貼現的貼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貼現期限自貼現日起至票據到期日止。
第十二條貸款發放:
如不能按期歸還貸款,借款人應在貸款到期日前向貸款人申請貸款展期。是否延期由貸款人決定。申請擔保貸款、抵押貸款或質押貸款展期時,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還應出具書面同意證明。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短期貸款累計展期期限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中期貸款累計展期期限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壹半;長期貸款累計展期期限不得超過3年。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借款人未申請展期或申請展期未獲批準的,貸款自到期日次日起劃入逾期貸款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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