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意義上說,年化利率不超過36%的,不屬於高利貸。
根據《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的決定》(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09次會議通過,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稱‘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高利貸活動中,高利借貸再高利轉貸達到壹定數額標準的即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以轉貸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且違法數額較大的構成高利轉貸罪。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構成集資詐騙罪;高利貸行為極易引發非法拘禁、綁架、傷害、詐騙等其它刑事犯罪;民間中介機構和個人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高息放貸的屬民間借貸行為,如發生借貸糾紛,屬民事調整範疇。
利滾利:
2011年8月23日據人民網轉自重慶晚報的報道,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出臺了《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該《指導意見》廣泛征求並吸納了全市部分中、基層人民法院、市人大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金融辦、人行重慶分行、市銀監局、市工商聯、市律協等單位和個人的意見,並經市高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後修改形成。
當日,市高院民二庭法官解讀了《指導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