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有相應的規定:
第五十七條發卡行應當在信用卡催收合同(協議)中明確約定以持卡人相關資產償還信用卡貸款的具體操作流程,未經持卡人授權,不得直接以持卡人資產沖抵信用卡應收款項。
發卡銀行收到持卡人還款時,按以下順序償還其信用卡賬戶內的全部欠款:逾期1-90天(含)的,先償還利息或費用,後償還本金;逾期超過91天的,按照先還本金,後還應收利息或各項費用的順序償還。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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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建立特約商戶定期現場檢查制度。對於新簽約商戶,銷售易揮發現金商品(如珠寶、電腦)的商戶,以及有過可疑交易、涉嫌欺詐交易或涉嫌協助持卡人套現等行為的商戶。
有不良記錄的高風險商戶要增加現場檢查的頻次。嚴格管理消費取消、退貨、消費調整等高風險業務的交易授權。
第三十六條?發現相關商戶涉嫌非法收受銀行卡時,收單機構應當及時調查核實並予以糾正。收單機構涉嫌受理偽卡、非法記錄信息、套現或欺詐的,可暫停其銀行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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