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評估質量是評估的生命,關系到中國建設銀行的信譽。
第壹條貸款項目評估和論證是中國建設銀行貸款項目決策的基礎環節。為了改進和加強建設銀行貸款項目評估工作,為建設銀行貸款項目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建設銀行應對每個貸款項目進行實際調查研究,對項目的財務效益、國民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進行評估和論證,然後決定是否貸款。根據國家計委4號文件的有關規定。第1359號,作為建設銀行項目的評價標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未經建設銀行評估,建設銀行不得向國家確定需要申請建設銀行貸款(信貸資金貸款)的建設項目提供貸款。
第三條建設銀行評估應從項目立項開始,即項目建議書批準後,介入建設前期工作,收集整理基礎資料,做好評估準備工作。各評估行應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提交後、項目設計任務書批準前及時提交項目評估報告,作為貸款項目決策的依據。
第四條項目評估師必須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認真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對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的基礎數據和技術參數進行調查核實,對貸款項目做出全面、公正、客觀、科學的評價。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於基本建設貸款項目的評估。小額基本建設貸款項目,除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外,壹般不進行國民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