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工程款及利息的交付有約定的,承包人可以按照約定向發包人主張預付款及利息。如果發包人不支付,承包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
《民法典》第700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保證人享有的追索權本質上是壹種代位權,即保證人清償債務後,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與債務人形成債權債務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壹)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對預付款及預付款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預付款及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於預付款支付時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部分除外。
當事人對預付款沒有約定的,按工程欠款處理。
當事人未約定預付款利息的,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施工合同的情況下,當發包人未能按承諾支付工程款時,承包人主要需要準備和使用以下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
1,招標公告,招標中標通知書。
2.施工合同和附件,補充合同,如備忘錄、修正案和合同。
3.工程簽證文件。工程簽證是建設工程合同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確認具體工程量變更和工程建設事項的文件。
4、工程施工計劃或方案、工程圖紙、技術規範、工程進度計劃、監理日記等記錄工程現場施工狀況的文件、工程檢查驗收報告及各種技術鑒定報告。
5.雙方之間的通信和會議記錄。後者包括施工過程中業主、監理工程師和施工承包商的定期和不定期會議紀要或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