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借名借款行為違反《貸款通則》
(二)違反《貸款通則》並不必然導致借款合同無效
(三)借名借款行為構成犯罪的,不影響借款合同效力
法律依據:《貸款通則》 第十九條 (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
第20條 (借款人)不得采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通過“借名借款”取得的款項,事實上是由實際借款人使用,而名義借款人為申請貸款必須向銀行隱瞞真實的借款用途,涉嫌“采取欺詐手段”,其違反借款合同約定將所借款項交由實際借款人使用,又屬於“未按借款合 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由此,“借名 借款”行為顯然違反了《貸款通則》的規定。
《刑法》 第175條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騙取貸款罪。當借款人通過借名借款方式向銀行貸款時,顯然隱瞞了借款的真實用途,屬於“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壹旦借款人到期無法歸還借款,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則借款人可能構成騙取貸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