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壹規定表明,經登記部門登記的抵押期間對抵押權的存在不產生法律效力,抵押權不因抵押期間屆滿而消失。
債權人銀行的主債權未到期清償的,無論登記的抵押期間是否屆滿,債權人銀行均可行使抵押權,直至主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後兩年。
擴展數據:
房地產抵押的範圍:
1,房地產。房地產是指抵押人依法取得的具有所有權或經營權的房屋及其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作為不動產,不動產是不可分割的,不動產必須包括房屋占用面積內的土地使用權。不動產是最常見的壹種不動產抵押物,不動產抵押大多以不動產作為抵押物。
2.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是壹種財產權,是指民事主體對國有或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土地使用權分為以下四類: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國有農用地使用權和集體農用地使用權。
不是所有的土地使用權都可以抵押。可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權範圍如下:
(1)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即城市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2)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水、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三)鄉鎮企業廠房等建築物占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百度百科-房地產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