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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通則》第壹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壹是未經其同意;第二是為了利益。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他人同意將他人肖像用於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籍封面和印刷日歷等。對於侵犯肖像權的行為,受害者可以自行制止,例如,要求交出其拍攝的電影,將肖像從公共展示中移除等。,並且還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者賠償損失。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不要求財產損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將本人肖像作為廣告、商標、櫥窗裝飾等使用的。未經公民同意壹律視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