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人對個人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借款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壹)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用戶信息和融資信息;
(二)在所有點對點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未償貸款信息;
(三)保證融資項目真實合法,按照約定用途使用貸款資金,不得用於轉貸等其他用途;
(4)按照約定如實報告影響或可能影響貸款人權益的重大信息;
(五)保證其具有與貸款金額相匹配的還款能力,並按照合同約定還款;
(六)借款合同及相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關於網絡借貸的其他規定。
《點對點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參與點對點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向點對點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資金為合法來源的自有資金;
(3)了解融資項目的信用風險,確認具有相應的風險意識和承受能力;
(四)承擔因借款造成的本息損失;
(5)借款合同及相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點對點借貸中的信息中介只能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點對點借貸中的信用信息采集、核實、貸後跟蹤、抵押質押管理等風險管理以及相關監管規定規定的壹些必要的業務環節。
參考以上內容?中國網信辦——個人對個人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