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產抵押登記申請書;
(2)抵押方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三)抵押合同;
(4)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證;
(五)能夠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和證明材料;
(六)能夠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
(七)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2.接受申請:
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實、完整;申請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請文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給予申請編號並在回執上註明收到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編號;
3、登記機關從房地產登記簿中找出申請轉移登記的房地產權利;
4.註冊:
(1)準予抵押登記的,應當在房地產權屬證書上加蓋抵押專用章,並在房地產登記簿上記載抵押情況。抵押記錄應當包括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抵押物的名稱、面積、價值、抵押金額、抵押期限等內容。
(2)預購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在買賣合同上加蓋抵押專用章。
5.認證費用;
6、立卷歸檔,按規定建立土地和房產登記檔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97條。
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占用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壹並抵押。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應當壹並抵押。
抵押人未按照前款規定共同抵押的,抵押財產視為共同抵押。
第398條
鄉鎮企業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鄉鎮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占用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壹並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