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單位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為職工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違反本辦法,被公積金中心或者有關部門查處的,公積金中心應當將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的違法信息錄入住房公積金監管檔案或者系統,並將其作為重點監管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