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無論款項是否收到;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該款項已在當期收付,也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財稅【2008】121號:“為規範企業利息支出稅前扣除行為,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現就企業接受債權投資利息支出稅前扣除問題通知如下:
1.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未超過下列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的,應當扣除,超過部分不得在當年及以後年度扣除。"
在這份文件中,明確了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必須實際支付。如果未支付預付款,則不能在稅前扣除。
但是,對於非關聯方,沒有關於利息支出的特殊規定。因為沒有特別規定,所以可以適用壹般規定,即可以采用權責發生制原則,在利息實際發生的期間進行稅前扣除,而不是在實際支付利息的期間進行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