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土地證辦理程序是什麽
1、申請:
由農村村民個人向所屬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提出申請,領取土地登記申請審批表。
提交個人身份證或農村居民戶口簿復印件壹份。
土地權屬材料(82年5月14日以前,提交村、隊權屬來源證明書,82年5月14日以後,提交農村建房使用證,97年4月以後提交農村建房申請書、農村建設用地批準書等)。
2、調查由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對申請者的用地進行地籍調查、地籍測量、申請人現場指界、鄰宗地簽字蓋章,填寫地籍調查表,繪制宗地草圖。
3、審核先由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進行審核,再報縣國土資源局審核,審核用地材料是否合法,用地界線是否無爭議,用地面積是否準確。
4、審批經審核符合用地面積清楚,界址準確,權屬合法,無爭議原則的,可批準並進行張榜公布,在公布壹個月內無單位或個人對其提出爭議的,由縣人民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是什麽
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是縣級人民政府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登記造冊,確定所有權而核發的土地證,是集體土地所有人依法對集體土地享有占有、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合法憑證,意味著集體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依法對集體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能,其權利行使受法律限制。
集體土地所有者對土地依法享有收益權,並可保有壹定處分權。集體土地所有者代表實施對集體土地的重大處置,需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成員表決同意,並不得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且應履行法定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