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規定》有相應的規定:
第五條抵押人的下列財產可以設定抵押權:
(a)建築物和其他不動產;
(二)機器、設備、產品等動產;
(三)證券。
(4)可轉讓的權利;
(五)其他可流通的財產。
第九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以其建築物、機器設備和其他財產設定抵押的,應當經同級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
集體所有制企業以其財產設定抵押時,應當向財政、稅務部門備案。
第十條抵押人以* * *所有的財產設定抵押權時,必須征得全體* * *人的書面同意。以其全部* * *財產份額設定抵押的,應當事先書面通知其他* * *所有人。
省內股份制企業以其財產設定抵押時,必須有企業董事會批準的文件,並向財稅部門備案。
擴展信息《浙江省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抵押人以數筆財產設定同壹抵押的,抵押不可分割,但抵押貸款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四條設定抵押權時,抵押貸款當事人應當對抵押物進行評估,也可以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現金金額是根據不同種類的商品及其現值確定的。
抵押貸款額度根據抵押人的資信、經營管理、經濟效益等情況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抵押財產的90%。
以國債、金融債券、存單等有價證券抵押時,應當按照票面金額確定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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