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加強基本建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更好的發揮其政策扶持、引導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預算法》及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貼息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用於基本建設貸款貼息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基本建設貸款是指各類銀行提供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貼息範圍的基本建設項目貸款。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基本建設項目原則上為基本建設貸款安排的中央級大中型在建項目,以及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基礎設施項目。
大中型項目的劃分標準仍按照原國家計委確定的項目審批標準執行,即經營性項目總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非經營性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含3000萬元)為大中型項目。
第二章 貼息政策
第五條 貼息資金實行先付後貼的原則,即項目單位必須憑貸款銀行開具的利息支付清單向財政部門申請貼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