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買斷式回購是指債券持有人(回購方)向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出售債券,雙方同意由賣方(回購方)回購等量的同類債券的交易。買方(反向回購方)在未來某壹日期以約定價格向買方提供的債券。
債券質押式回購是指在回購方(賣出回購方和融資方)將債券質押給反向回購方(買方轉售方和融資方)整合資金的同時,雙方約定按照回購方按照約定的回購利率在未來某壹特定日期返還給逆回購方,逆回購是指將原質押債券返還給回購方的融資行為。回購方是指在債券回購交易中提供資金和質押債券的壹方;逆回購方是指在債券回購交易中出借資金並享有債券質押的壹方。
:壹、關於債券
1.用於國債回購的國債必須為財政部發行的可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流通和轉讓的國債。所有非上市國債不得用於國債回購交易。綜合債券回購證券品種僅限於回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金融債、建設債、公司債等債券。
2.回購交易過程中,債券清算未在雙方存貨賬戶中劃撥。它是壹種保證證券。上海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當根據證券公司債券倉儲和交易情況的變化,核對證券公司融資業務中可供抵押的債券數量,對融資人違規進行補償。
3.回購業務融資方應保證自回購交易日至回購日止,在中央登記結算公司留存和存放的標準國債(綜合債券)數量與回購債券數量相等,且抵押,否則按國債賣空規定處罰。如果融資方在交易日沒有足夠的抵押債券,上交所將在當日凍結納入交易的資金,直至補足存貨,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融資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