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鎮銀行是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經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由境內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和境內自然人出資,在農村地區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
2.村鎮銀行的設立有效填補了農村金融服務的空白,加大了對農村的金融支持。村鎮銀行的市場定位主要在於兩個方面:壹是滿足農戶小額貸款需求,二是服務當地中小企業。
3.為有效滿足當地“三農”發展需求,確保村鎮銀行服務“三農”政策的落實,在《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中,明確要求村鎮銀行不得發放異地貸款。繳納存款準備金後,所有可用資金都要投入到當地農村發展建設中,然後剩余資金可以投入到其他方面。
4.中華人民***和國內地居民持有的身份證,稱為“中華人民***和國居民身份證”。1984年4月6日,中國大陸開始實施居民身份證制度。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和國居民身份證試行條例》。並開始發放第壹代居民身份證。第壹代居民身份證是通過打印和照片翻印技術成型的,所以很容易被偽造。
5.村鎮銀行作為獨立的企業法人,按照現代企業的組織標準建立和設置組織架構。同時,按照科學經營、有效治理的原則,村鎮銀行的管理結構是扁平化的,管理層級少,中間難以脫節或時滯,決策鏈條短,響應速度相對較快,業務流程結構與農業產業的金融資金需求相對接近。
6.“保薦人制度”,村鎮銀行的創新,是指銀監會規定必須有壹家符合監管要求、管理規範、經營效益良好的商業銀行作為主發起人銀行,且單壹金融機構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於20%。此外,單個非金融機構的企業法人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10%。為了鼓勵民間資本投資村鎮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