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您在中國銀行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業務,借款學生發生休學、退學、出國(含出境)、被開除學籍、死亡及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學業的情況,高校機構應及時通知經辦銀行。經辦銀行有權按合同約定采取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本息等措施。必須在經辦銀行視情況采取上述措施後,或借款學生與經辦銀行辦理完備的還款確認手續後,借款學生所在高校方可為學生辦理相應手續。借款學生在校期間,因患病等原因休學的,可申請休學貼息。申請休學貼息的借款學生,須在申請貼息起始日20個工作日之前,向所在高校機構提出休學貼息申請,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所在高校在5個工作日之內,審核借款學生的休學貼息申請,審核通過後,填寫《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家助學貸款調整還款計劃及貼息申請書》並加蓋公章。經辦銀行自收到學校審核通過的休學貼息申請,應在5個工作日之內辦理休學貼息手續。自經辦銀行辦理休學貼息手續之日起,休學期間發生的貸款利息,按照借款學生所在高校的隸屬關系,由貼息財政部門貼息。因借款人情況不同,需要請詳詢貸款經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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