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雙方準備以下材料:
1.個人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等。
2.房產證。
3.雙方起草的協議。
2.親自到房屋所在地公證處填寫相關表格。準備好以上材料後,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公證,並填寫《財產公證申請表》。
第三,公證員核對相關信息。受理公證員受理申請後,公證員審查雙方的財產協議內容,審查產權證明,查詢雙方的締約是否有被欺騙或誤導的情況。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完成公證談話後,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四、公證員核對資料後,雙方在公證員面前簽署婚前財產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