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抵押的房屋,壹方以個人財產償還貸款並在婚前取得房產證的,屬於壹方個人財產;
2.婚前抵押的房屋,婚後由夫妻共同償還並用於夫妻雙方生活居住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屬於配偶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2.壹方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4.壹方專用的日用品;
5.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收益;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