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婚前夫妻壹方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抵押貸款,婚前以夫妻壹方為所有人取得房產證。婚後雙方償還的房屋是壹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另壹方無權要求分割。但是,參與共同償還貸款的配偶有權要求另壹方返還已還清的部分。這裏需要明確的是,共同償還貸款,無論是用壹方的個人工資還是雙方的工資,都應視為共同償還貸款。因此,當有貸款的房子離婚時,共同還貸的壹方可以要求另壹方返還房款。對於房子的升值,也可以要求賠償。2.夫妻壹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抵押貸款。婚後雙方共同償還貸款。在這種情況下,婚後有房產證的抵押房屋是壹方婚前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會分割。因為壹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買房,婚後取得的產權證是婚前買房的確認,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產權證僅僅因為是婚後取得而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就會出現壹方完全沒有出資卻僅僅因為結婚而成為房屋共有人的現象。這個結果違反了公平原則。3.夫妻婚前以共同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後共同償還貸款,並在婚前取得房產證且房產證登記在壹方名下。壹般情況下,確定房產歸誰所有的依據是房產證上的名字。因此,此時非常容易被認定為註冊人的財產。因此,此時未登記方主張該房屋為共同財產時,第壹,必須證明其已履行婚前購買該房屋的出資義務;第二,需要證明婚前是以雙方同意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為前提的。如果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該房產將被認定為壹方的財產,在分割時不會被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收益;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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