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結婚前父母出首付買房。結婚後,* * *因貸款償還而離婚的分為:
(1)買房時,父母壹方支付房款。如果在全款的情況下,產權登記在他們子女名下,那麽該房產屬於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另壹方無權要求分割這筆財產;
(2)買房的話,父母只出首付,其余房款婚後夫妻同按揭。妳們離婚時,房子歸產權登記人所有,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繳納的房貸和房子部分,由得到房子的壹方按比例償還給沒有得到房子的壹方;
(3)父母壹方出資購買房屋,產權登記在另壹方名下,夫妻感情不和睦的,離婚分割時該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壹方婚前出資的,出資方有權要求按照出資比例分割房屋;
(4)父母壹方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首先,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可以按照雙方約定的比例分割。沒有約定的,按照雙方實際比例進行分割。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二、離婚前有財產的* * *是什麽?
離婚前,同壹財產如下:
1,工資、獎金、勞動報酬。這是指勞動者的勞動收入,包括工資和獎金,以及各種津貼、補貼和其他勞動報酬;
2.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本項包括夫妻壹方或雙方生產經營的各種收入和投資收益,如農村的農業生產和城市的工業生產以及各行各業生產經營的投資收益。還有勞動收入和資本收益,比如股票和債券、股份和股權的收入,也是夫妻* * *財產的壹種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