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壹)
第七十八條
如果夫妻壹方婚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向銀行貸款,婚後房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離婚時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該房地產歸登記方所有,未清償的貸款為登記方的個人債務。離婚的,不動產登記壹方應當按照《民法典》第1087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對婚後雙方共同還貸所支付的款項及相應的財產增值部分,給予另壹方補償。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該出資視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是對雙方的贈與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