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八十二條(崩圓)夫妻訂立借款協議,將夫妻財產借給壹方用於個人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個人事務的,應當認定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財產的行為,可以按照借款協議辦理離婚。
(1)借款協議訂立的時間為:婚姻存續期間。(2)借款目的是借款人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個人事務。(3)以夫妻共同財產名義出借的。(4)離婚時,貸款按貸款協議約定的方式辦理。二、如何處理婚內夫妻之間的借款司法實踐中,婚內夫妻之間的借款是以民間借貸處理還是以夫妻* * *以財產為好,法院審理時會考慮以下幾個方面來認定:(1)借款是否實際發生,如果只有借條而沒有實際的借款行為,則不存在借款關系。這種情況經常發生在情侶開玩笑的時候,這種借款本身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二)實行夫妻貸款分開財產制。夫妻可以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的歸屬和支配,該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因此,對於實行財產分開制度的夫妻的婚內貸款,借款人需要足額償還貸款本息。(三)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婚內貸款。因借款來源為夫妻財產,在無其他約定的情況下,借款人應按財產分割原則向貸款人償還貸款本息的50%。(4)婚內借款屬於貸款人婚前個人財產。由於壹方婚前財產屬於其個人財產,不會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借款人應當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婚後,哪怕是最親密的夫妻關系,兩個人都有可能涉及到借錢的問題。當然,此時壹般是壹方的個人財產,所以壹般按照普通借貸關系處理。在這種情況下,只要當事人之間的借貸活動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成立的,夫妻之間的婚內借貸也被認定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