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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向省中心提供借款人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和貸後資產管理服務,是指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還款時,擔保人承諾按省中心要求履行還款義務。
(1)抵押人、抵押權人和保證人應簽訂《個人住房公積金保證貸款合同》或《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合同》,約定各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2)借款人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屋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以該房屋的全部價值作為貸款抵押物,並到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在抵押前不得出租或設立居住權。擔保責任範圍包括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逾期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三)擔保人發生變更時,必須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未經省中心批準,不得撤銷原擔保合同。
(4)借款人應在抵押期間妥善保管抵押財產,並負責維修、保養和保證其完好無損,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抵押期間,抵押人不得轉讓、出售、重復抵押、補償其他債務、贈與、設立居住權等。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
(5)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期間為:自抵押權人預告登記之日起至抵押登記完成之日止。對於超過連帶責任保證期限的貸款,擔保人為借款人向省中心提供貸後資產管理服務,直至借款人全部還清貸款本息之日。
政策來源:湖南省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印發《湖南省省直單位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