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壹十四條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壹)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
(2)托付單可以送達債務人。申請書應具體說明所要求的金錢或證券的數額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
第二百壹十七條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後,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終結監督程序,支付令自動失效。
支付令無效的,應當轉入訴訟程序,但申請支付令的壹方不同意提起訴訟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五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其出境、記入征信系統、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