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款比率
1.企業單位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比例仍然是單位和職工分別為8-12%。存款比例未分別達到8%的,應調整至8%,在8-12%範圍內未達到上限的,可進壹步調整至12%。壹個單位應當執行相同的繳存比例。
2.機關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單位12%,職工12%。
(2)存款基數
1,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按職工月平均工資(工資總額)核定。揚州市城鎮社會保險月繳費基數最低不低於2299元,最高不超過14400元。
2、經濟效益較差,且不符合緩繳條件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形成決議,由單位向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批準後,可以適當降低繳存基數,但不得低於上年度最低工資標準1630元。
3、自由職業者和其他個人繳存人的住房公積金基數調整,由本人申請,經各中心、管理部審核後變更。
4、1998 65438+2月1新參加工作的職工,每月住房補貼繳存基數與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相同。
(三)事業單位月繳存基數計算口徑
1.在職公務員(含參考):國家標準工資+工作津貼+生活津貼+(第十三個月工資+公休津貼)/12;
2.事業單位: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第十三個月工資+人均基準激勵績效工資+公休補貼)/12;
3.單位和職工調整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應精確到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