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壹)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協議或其他證明;
(二)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設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或其他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或其他文件;
(四)退休、退職證明;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證明和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六)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未重新就業滿五年的,應當提供失業證明;
(七)出國定居的,提供出境證明;
(八)戶口遷出本省行政區域的,提供遷移證明;
(九)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貸款合同;
(十)支付租金的,提供工資收入證明和房屋租賃合同;
(十壹)農民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提供戶籍證明和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十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②已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租金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應當同時註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如果沒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存儲余額將計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