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劃撥土地收儲與國有出讓土地收儲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使用年限和土地出讓金兩方面,具體區別如下:
1、使用年限不同
劃撥土地在使用權限上沒有明確的限制;而出讓土地住宅使用年限是70年,商業40年,綜合50年。
2、土地出讓金不同
劃撥土地無需繳納土地出讓金,只是這類房屋在出售時要向國家補交土地出讓金;而出讓土地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開發商取得的土地壹般都是出讓的,出讓土地到期後可以續交出讓金繼續使用。?
擴展資料:
土地收儲制度出現的問題:
1、土地收儲成為房價上漲的重要推手
由於土地收儲制度最為重要的特征,就是要由地方政府高度壟斷土地的壹級市場。當壹個地方的土地壹級市場被高度壟斷的情況下,土地價格就極有可能出現飛速上漲。
2、土地收儲成為破壞社會公平的反面典型
由於土地收儲機構是代表政府統籌征地事宜,而且征收的標準並非按照市場價格進行操作的。
因此,在征收過程中,由於低價征收,高價售出,用公權力剝奪了原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使得土地收儲制度的合理性備受置疑。
3、土地收儲成為地方政府對抗中央調控的重要工具
通過土地收儲,地方政府掌握了大量的土地資產。對於地方政府來說,土地不僅是財政權力,而且也是貨幣權力。
由於批出的土地幾乎立即就可以用作從銀行抵押貸款,所以,土地權力實際上就演變成了地方政府的某種貨幣發行權力。
百度百科—土地收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