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農村信用社要審慎經營,嚴格風險管理。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對單個成員的貸款總額不得超過凈資本的15%;對單個農村小企業及其關聯企業成員、單個農戶及同壹戶籍其他成員的貸款總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20%;對前十戶的貸款總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不低於100%;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審慎性要求。
(3)農村信用社應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提取壞賬準備和分配利潤,應體現積累性和可持續性原則。農村信用社當年如有未分配利潤(虧損),應全額計入成員積累,並按股份份額量化到每個成員。
(四)農村信用社應按規定向社員披露社員股份和積累、財務會計報告、貸款和經營風險、投融資、利潤及其分配、案件等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