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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貸款用途是否屬於欺詐?

改變貸款用途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也不是貸款詐騙。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向銀行發放貸款。而如果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意思,也就是說,借款歸還後,也歸還了,但借款用途不符合實際情況,則不構成貸款詐騙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擴展數據:

行為人騙取貸款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這種情況近年來屢有發生。僅上海壹地,壹年就發生了數十起投資詐騙案。犯罪分子通常偽造外國財團的巨額資金或“在美國的愛國華人”的巨額私人存款,以優惠條件存入銀行,以騙取銀行的貸款和費用。此外,許多犯罪分子編造收益良好的投資項目,騙取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2.利用虛假經濟合同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為了支持生產,鼓勵出口,增加有限資金的價值,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有時根據經濟合同發放貸款。壹些犯罪分子偽造或使用虛假的出口合同或其他短期產出率良好的經濟合同,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如犯罪分子張某偽造某公司出口供貨合同,用虛假合同向上海某銀行申請貸款數百萬元,並攜款潛逃。

百度百科-貸款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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