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銀行貸款必須提供購房合同。妳買的房子已經用別人的名義辦理銀行貸款,開發商肯定已經對該房簽過購房合同。
開發商將已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房子另外賣給第三人,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符合合同解除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壹倍的賠償責任。
因此妳可以依法請求解除合同,要求開發商將妳已支付的房款及其利息返還,並加倍賠償妳因此受到的經濟損失。此外,妳還可以向建委、房管局、工商局舉報該開發商,使其受到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