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繳存住房公積金六個月及以上的職工,按照實際繳存月數(含月繳存,不含壹次性繳存)計算繳存時間,確定相應的繳存時間系數和貸款額度。
(2)異地調入武漢的職工,由外地公積金中心出具6個月及以上正常繳存的繳存證明,將異地繳存的公積金全部轉入本地公積金賬戶。異地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繳存時間系數(參數值統壹設置為1)和繳存余額的倍數參與計算貸款額度。否則按照武漢市新繳存職工審核條件進行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審批。
(3)六個月內公積金繳存基數或比例發生變化的,按照調整前的繳存基數和比例計算貸款額度。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