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房買賣合同。2、申請人及配偶身份證、戶口本和婚姻狀況證明。3、工作證明及銀行流水。首付款單據(驗原件收復印件1份)。4、公積金繳存證明(或住房公積金卡)。5、所購房屋的評估報告書。6、買賣雙方簽定的《購房合同》。7、原賣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及復印件)。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八條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中,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占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占1/3,單位代表占1/3。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