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具有本市、縣常住戶口或者有效的居住身份證明;
(二)住房公積金的正常繳存;
(三)能提供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包括公有住房。集資建房、合作建房、經濟適用房、普通商品房等相關證明材料。);
(四)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信譽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五)有相當於所購自住住房價格20%以上的首付款,或者有相當於所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工程造價20%以上的自有資金;
(六)以委托人和受托人認可的優先財產抵押。
(七)同意在受委托銀行設立還款賬戶。
關於貸款的其他規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委托貸款暫行辦法》第九條: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委托貸款的貸款額度,由委托人根據借款人的信用穿越和建造能力,在借款人購買或建造的住房價值的80%(含)以內或裝修、大修金額的80%(含)以內確定,最高貸款額度不超過25萬元。
第十條貸款期限:由委托人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最長不超過30年,借款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貸款期限可延長至65,438+00年。
參考以上內容?南寧住房公積金——廣西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委托貸款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