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貸款申請人或其配偶有未償還的逾期貸款;
(二)貸款申請人的準貸記卡或信用卡透支逾期;
(三)近兩年內,貸款申請人的貸款(不含助學貸款)連續六期逾期。
二、信用報告有下列情況之壹,且不符合上述第壹條所列條件的,經貸款申請人及其配偶出具書面聲明,並簽署《按時足額還款承諾書》後,可給予貸款:
(壹)近兩年貸款申請人貸款逾期連續達到3至5期,或貸款逾期累計達到180天;
(二)近兩年內,貸款申請人的貸款(不含助學貸款)已達到三個逾期期,但貸款逾期已連續少於六期;
(3)最近1年內,貸款申請人準貸記卡透支已達180天;
(4)最近1年內,貸款申請人信用卡透支連續三期逾期或累計。
三、信用卡透支逾期記錄均為未繳納年費所致,且無其他交易記錄,可以給予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