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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民間借貸新司法解釋

本規定所稱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融資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及因貸款及其他相關金融業務發生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債務憑證。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未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事實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原告不具備債權人資格,駁回起訴。

1.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可以視為成立:

1,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之日起;

2.以銀行轉賬或網上電子匯款方式支付的,應在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後支付;

3.票據交付的,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

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1,從金融機構拿貸款用於放貸;

2.出借向其他營利性法人借款、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取得的資金;

3.未依法取得貸款資格的貸款人以營利為目的,向不特定的社會對象提供貸款;

4.貸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仍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貸款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借款人與貸款人對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根據合同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合同履行地為接受貨幣壹方所在地。

第四條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貸款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得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貸款人只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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