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當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銷售勞務和無形資產;
2.月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超過3萬元(按季繳納9萬元)和月銷售服務和無形資產不超過3萬元(按季繳納9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分別享受暫免征收小微企業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現將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1)2019至2021至20212+31小型微利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減按25%的稅率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654.38+0萬元但未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的稅率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減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按照審核征收方式還是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均可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二)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未限制或禁止的行業,同時符合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員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三個條件的企業。
(3)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按季預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壹條。
小規模納稅人從事應稅銷售,應當采取簡易方法根據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x征收率
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二條
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3%,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登記。具體登記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會計核算健全、能提供準確納稅信息的小規模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登記。非小規模納稅人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