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範上市公司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和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郭子法產權[2009]125號)第10條A項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證券發行方案後,國有控股股東應當在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召開前至少20個工作日將方案逐級上報省級以上國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上市公司相關股東大會召開五個工作日之前發出回復。
第五條第二款B項規定,國有股東為中央單位的,由中央單位通過集團母公司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國有股東為地方單位的,由地方單位通過集團母公司報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
第四條C項規定,上市公司國有股東發行的可交換公司債券的利率,應當參考同期同行業其他企業發行的銀行貸款、銀行票據和債券的利率,以及標的公司股份的每股交易價格和上市公司未來發展前景,通過市場詢價合理確定。
第三條D項規定,上市公司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每股的價格,不得低於債券募集說明書公告前1個交易日、前20個交易日、前30個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的最高均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