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期限到期後,金融機構不僅可以收取罰息還可以計算復利嗎?在這個問題上,目前的審判實踐存在很大分歧。金融機構認為,既然中國人民銀行1999《人民幣利率管理條例》已經明確允許,那麽貸款期限屆滿後可以按此規定計收罰息並計算復利。借款人認為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人民幣利率管理條例》是行政法規,只能參考適用;而且收了罰息再計算復利,無異於對違約借款人進行雙重懲罰,對借款人極不公平。我國合同法規定的違約金是補償性的,而不是懲罰性的。從本質上講,逾期罰息作為因借款人逾期償還貸款而產生的違約金,具有補償的性質。如果罰息復利,實際上是給了貸款人雙倍的損失賠償。因此,收取罰息再計算復利,無異於對違約借款人進行雙重懲罰,不僅違反了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而且對借款人也不公平。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批復和文件中也不允許逾期罰息和復利並存。如最高人民法院1996關於長城萬事達卡透支利息的批復中,認為信用卡透支利率的規定已經具有懲罰性,信用卡透支不應計算復利。因此,我們認為,借款期限屆滿後,借款人未償還本金及相應利息的,未支付的利息不能計算復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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