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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2日,東方市法院對兩起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的原告東方置業有限公司罰款50萬元,原因是該公司在訴訟中故意向法院提供虛假的被告地址和聯系方式,並找人冒充被告領取訴訟材料,導致訴訟欺詐和妨害民事訴訟。
經查明,東方某房地產公司於2015年4月與新疆烏魯木齊王某明、江蘇昆山王某夫婦簽訂了兩份商品房買賣合同,並預售了兩套商品房。支付部分購房款後,王某明夫婦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剩余購房款。2017年初,海南房地產價格大幅上漲。
東部某房地產公司欲解除購房合同。因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已在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東方某房地產公司申請撤銷合同備案未果,故向法院起訴王某明、王某夫婦,要求判決撤銷購房合同,以達到撤銷合同備案再次銷售商品房的目的。
因被告王某明、王某明夫婦均居住在省外,原告東方某房地產公司為讓法院盡快作出解除合同的判決,故意向法院提供虛假的被告地址及聯系方式。
並找人冒充被告人王某明及王某夫婦領取法院傳票等訴訟材料,造成有效通知被告人應訴的假象,並試圖騙取缺席判決。然而,在開庭前,辦案法官發現了其中的破綻。原告東方某房地產公司不得不承認上述欺詐事實。
東方市法院認為:
原告東方房地產有限公司在訴訟中故意向法院提供虛假的被告地址和聯系方式,並找人冒充被告領取訴訟材料,導致真正的被告對訴訟事項不知情,屬於訴訟欺詐行為,不僅直接侵害了被冒充者的合法權益,也嚴重破壞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審判秩序。
影響和阻礙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嚴重妨礙了司法訴訟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於妨害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有關規定,作出上述罰款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