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妳解釋的數額,結合我國刑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目前的數額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妳放心,相關法律法規上面回答的朋友已經貼出來了,不做詳細解釋。
2.實踐中,信用卡詐騙罪中惡意透支的證據壹般認定為妳申請信用卡時的申請和發卡程序,妳透支金額和還款金額的相關明細,銀行多次催款的記錄,如電話催款、上門催款等。銀行要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已經向妳催款兩次以上。如果您收到催款單(有您的簽名)或相關電話(有催款電話記錄),
3.信用卡詐騙的數額,實踐中壹般認定的犯罪數額=實際透支金額+正常利息,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銀行收取的費用。比如妳在5438+10月6月透支5萬元,反復催款後在5月還款1萬元,反復催款後在2月65438+2月立案。那麽,犯罪數額=本金(即剩余未還的4萬元)+正常利息(即透支5萬元開始計算利息至5月還款時產生的正常利息+剩余未還的4萬元自5月還款至立案日產生的正常利息)。也就是說,司法實踐中認定的數額和銀行報案時的數額是不壹樣的。銀行的金額大多計算復利、滯納金、服務費等。而且還款的話,不是直接還本金,而是先還滯納金、服務費、利息,下壹筆本金就是之前欠的所有錢,再還相應的滯納金、服務費、利息等。將會生成。有時候用戶會覺得時間久了還欠很多,延遲的時間會更長。
4.關於本案的處理,作為刑事案件移送顯然不符合條件,但我建議您與銀行協商還款的金額和方式,表明您還款的誠意,在相關機構的調解下妥善處理此事。否則雖然沒有合法計算復利,透支金額也不大,但是正常利息還在增加,而且會影響妳的信用,對以後辦理相關銀行業務造成不好的影響,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