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系人貸款是指銀行向關系人發放的擔保貸款,而且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許多國家的銀行法都對銀行向關系人發放貸款作出限制,關系人是指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非法發放貸款罪的法律特征如下: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具體是國家貸款管理制度;
2、犯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向關系人以外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
3、犯罪在主觀上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非法發放貸款可能造成的重大損失是過失,壹般是過於自信的過失;
4、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1、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
2、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綜上所述,關聯人需要承擔貸款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