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將其股份作為債權人無限制地質押給同壹公司的其他股東;股東向同壹公司股東以外的債權人質押股份,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且同意必須以書面形式,即股東大會決議的形式作出;第二種情況,半數以上股東不同意且不購買質押股權的,視為同意質押。在這種情況下,還必須在股東大會上作出決議,並在股東大會上明確限定其他股東行使購買權的期限。期限屆滿,他們明確表示拒絕購買或者保持沈默的,視為同意質押。
法律依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第四條。
股權質押登記事項包括:
(壹)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名稱。
(二)質押股權所在公司的名稱;
(三)質押股權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