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經濟壹詞最早是由德克薩斯州立大學社會學教授馬克斯·費爾森(Max Felson)和伊利諾伊大學社會學教授瓊·斯賓塞(Joan Spence)在1978發表的論文中提出的。其主要特征是包括壹個由第三方創建的、基於信息技術的市場平臺。該第三方可以是商業組織、機構或政府。個人使用這些平臺來交換閑置商品,分享他們的知識和經驗,或者從企業或壹個創新項目中籌集資金。
經濟涉及三個主體,即需求方、供給方和商品或服務的共享經濟平臺。共享經濟平臺作為連接供需雙方的紐帶,通過建立移動LBS應用、動態算法和定價、互評體系等壹系列機制,使供需雙方通過共享經濟平臺進行交易。但是,這種分享受制於兩個要素:空間和關系。壹方面,信息或物品的分享受到空間的限制,只能局限在個人能夠到達的空間。
共享經濟的本質
整合線下閑置商品或服務商,以更低的價格提供產品或服務。對供方來說,通過在特定期限內轉讓商品使用權或提供服務,可以獲得壹定的貨幣回報。對於需求者來說,他們並不直接擁有商品的所有權,而是通過租借、借用等共享方式使用商品。
除了閑置資源,更低的價格、特定時間、所有權、使用權、讓渡也是共享經濟的關鍵詞。更低的價格是共享模式能夠排擠其他經濟模式的核心優勢。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壹方面,資源用戶支付的價格低於市場上其他渠道支付的價格。另壹方面,資源所有者得到的價格低於閑置資源為自己服務時所能創造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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