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1、購買、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有住房;2、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3.租住自住住房,且租金超過家庭工資收入壹定比例的;4.退休了;5.出國定居;6.員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7、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8、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9.管委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需要以下材料:1。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2.職工憑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3.允許支取的,到受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