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決定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1.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
2.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監督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和政策的執行。”
3.第八條修改為:“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成員中,人民政府、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和有關專家占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占1/3,單位代表占1/3。”“住房公積金管委會主任應該是有社會公信力的人。“相應地,第四條、第九條、第十壹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中的“住房委員會”修改為“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